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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代理

基础知识:

(一)专利行政诉讼代理

    专利诉讼有狭义和广义理解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指专利权被授予后,涉及有关以专利权为标的的诉讼活动;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的诉讼、申请专利的技术因许可实施而引起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的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发生的是否能授予专利权的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3、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与裁定

1、一审判决

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被告胜诉的判决为:

(1)驳回诉讼请求。

(2)原告胜诉有以下四种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与裁定

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有如下判决结果:

(1)原判正确,则维持原判;

(2)原判错误,则或者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或者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3)裁定错误,则撤销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专利侵权诉讼代理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专利权人发现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专利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有专利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应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管辖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一是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侵权行为地包括生产制造所在地、销售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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